(2017)晋052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诉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064号原告: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经营者:潘建平,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东店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峰,男,1992年9月9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东店村人,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职员。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华,任公司经理。原告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99元,由原告泽州县南村镇银林木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原林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