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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廖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廖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20号。法定代表人:冉永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华平,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廖立国,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未归,其抵押的房屋无法变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刘庆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