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占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异42号异议人(申请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被申请人:史占胜,咸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核蓝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淑海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