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军、刘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刘军,刘洪军,孟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47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0096087-1,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2号201室、202室。法定代表人曾昭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军,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刘洪军,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孟庆峰,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刘洪军、孟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杨树枫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