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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刚、梁法玲申请执行王树昌、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刚,梁法玲,王振华,王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韩刚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梁法玲,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树昌,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刚、梁法玲与被执行人王振华、王树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