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刚、梁法玲申请执行王树昌、王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刚,梁法玲,王振华,王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韩刚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梁法玲,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树昌,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刚、梁法玲与被执行人王振华、王树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