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春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春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汝良,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春改,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春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向工商、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春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孟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