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沈阳市鑫聚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鑫聚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鑫聚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南街。法定代表人韩忠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鑫聚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津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阳市鑫聚力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8678.5元及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8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