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江先莲、余杜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江先莲,余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40号之一原告:刘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红,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江先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辉,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江先莲、被告余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先莲、被告余杜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先莲、被告余杜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