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826号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平,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苏浙酒楼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833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8147号民事裁定,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3×××03)1871.99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账户(账号02×××92)48857.48元。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续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苏浙酒楼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833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