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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连海鹏与六盘水一路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海鹏,六盘水一路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706号原告:连海鹏,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一路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杜昌礼,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连海鹏与被告六盘水一路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连海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海鹏现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92元,由原告连海鹏负担(原告连海鹏已预交)。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