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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抚州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抚州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59号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法定代表人:周俊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倪根强、何玲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999号(伟星栖凤华都)西南角商住楼幢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67470226G。法定代表人:冯波,系该公司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姚晓忠,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货款和保证金,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计3373元,由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凤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