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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文免与陈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免,陈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1231号原告:徐文免,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铁刚,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徐文免与被告陈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免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五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免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美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