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海长、张国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长,张国通,王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53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长,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国通,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王风梅,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海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通、王风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54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