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执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平、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平,吴志伟,贾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539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平,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志伟,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贾彩霞,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金平与被执行人吴志伟、贾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53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朱 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