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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30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肖瑞辉、傅小文等与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王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瑞辉,傅小文,孙义斌,胡金娥,陈良友,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王翔,李光禄,罗清文,陈科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30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肖瑞辉,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城皮具工贸园锦绣路飞利皮革厂内。申请执行人:傅小文,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城文体路232号。申请执行人:孙义斌,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成青年路15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娥,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城青年路15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友,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双凤乡古奇村。被执行人: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岩湾。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翔,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贵州省余庆县大乌江镇关塘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911012053。被执行人:李光禄,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环城东路67号,身份证号码:522129196404272010。被执行人:罗清文,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602012017。被执行人:陈科伦,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大乌江镇关塘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304102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瑞辉、傅小文、孙义斌、胡金娥、陈良友与被执行人贵州紫云顺兴置业有限公司、王翔、李光禄、罗清文、陈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1执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