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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830号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东路180号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文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芳平,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芳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