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卢清与黄友贵、丁照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清,黄友贵,丁照兴,卢启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177号原告:卢清,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福、简训甫,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友贵,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丁照兴,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卢启余,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卢清与被告黄友贵、丁照兴、卢启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卢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清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清撤回对被告黄友贵、丁照兴、卢启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清负担。审判员 邱丽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清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