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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洪付、董善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付,董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付,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董善华,男,28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李洪付与董善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董善华驾驶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