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佰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140号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超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佰刚,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佐佰刚妻子),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佰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曹艳鹏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