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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68号原告: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县。法定代表人:刘锐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东,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大同市富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2013元。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降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