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陈伟、新郑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陈伟,新郑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029号原告:李海涛,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宁,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新郑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汽车站。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原告李海涛与被告陈伟、新郑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海涛于2017年9��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 判 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乔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