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怀柱、王吉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柱,王吉光,王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691-1号申请人:杨怀柱,男,回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王吉光,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王朕,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鲁1424民初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吉光名下临国用(2008)第×××号土地。经审理后,被告王吉光不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法解除对其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吉光名下临国用(2008)第××号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传波名下鲁临房权证临南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