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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强与杨鹏、包义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杨鹏,包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杨鹏,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长春车辆段图们运用车间职工,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包义有,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图们市第一小学教师,现住图们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杨鹏、包义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强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义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26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岳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包义有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偿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岳强表示撤回本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2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