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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汪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汪云艳,陈华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云艳,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陈华泸,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云艳、陈华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2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