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红与吴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吴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920号原告张红,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吴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吴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利人民陪审员 李绵先人民陪审员 娄家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恺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