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通化万通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万通大酒店有限公司,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万通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嘉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通化分公司会计。上诉人通化万通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万通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大魏传媒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参加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改判大魏传媒公司赔偿其5000元。事实与理由:大魏传媒公司明知与其之间的民事纠纷只有10万元,但却通过诉讼保全措施恶意查封其存款22万元,导致其因被多查封账户资金而被迫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资金周转。同时一审也查明双方诉讼结束后,大魏传媒公司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解除查封账户资金、进行结算支付的约定,致使其帐户资金又继续被查封4个月,并导致其多支出借贷利息1.3万余元。其根据过错程度,只要求大魏传媒公司赔偿5000元是正当的利益诉求。一审在查明的事实中已经确认了其因被查封资金而发生对外民间借贷多支付利息的客观事实,却在判决中又以其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如此矛盾,令人无法理解。大魏传媒公司辩称:其起诉通化万通酒店支付广告费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冻结该酒店22万元银行存款合法,不存在超标的起诉查封。其在诉讼过程中对通化万通酒店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表现,且在案件一审取得胜诉判决,二审调解中在支付数额上做出让步,可见其对财产保全不存在恶意,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处理的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查封主体错误、超标的查封等过错引起的赔偿,而通化万通酒店主张的是在解封过程中,其存在不配合的情形,所以要求赔偿,这一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支持的。其申请冻结的是通化万通酒店的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均归该酒店所有,并未实际对该酒店造成损失。通化万通酒店提供的所谓支付利息的转账汇款,在用途上显示是偿还给该酒店的款项,用款人不是该酒店,说明借款并未真实发生。通化万通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大魏传媒公司赔偿其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1、大魏传媒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一审法院查封、冻结其22万元的银行存款,大魏传媒公司明知诉讼双方争议的款项仅10万元,却故意超额起诉查封12万元。2、一审法院(2016)吉0502民初2645号判决书确认:诉讼双方争议标的为10万元。一审判决后,经二审法院(2017)吉05民终2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大魏传媒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解除对其财产保全;其于财产保全解除同时给付大魏传媒公司7.3万元,大魏传媒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大魏传媒公司故意不履行,导致该笔资金在2017年5月中旬才申请解除查封。其资金被查封后,导致当时新店装修工程资金无法支付,故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因此而增加的利息5000余元系大魏传媒公司超标的查封所致,应当由大魏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大魏传媒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将通化万通酒店诉至该院,要求通化万通酒店支付广告费20万元,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通化万通酒店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该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通化万通酒店账户内的存款22万元。2016年11月20日,该院作出(2016)吉05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通化万通酒店给付大魏传媒公司广告费10万元。通化万通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时于2017年2月14日达成调解,大魏传媒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同意解除对通化万通酒店的财产保全,同时通化万通酒店给付大魏传媒公司广告费7.3万元。通化万通酒店的账户于2017年5月解除查封。通化万通酒店在其账户被查封期间即2016年9月6日,向通化市乾煜民商事务代理信息中心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利率1.2%。该款项原告于2017年5月6日已偿还(其中本金30万元,利息2.8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诉讼权利,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能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当合理、合法,不能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大魏传媒公司的诉讼保全不存在对象错误、保全数额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等情况,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合理且合法的。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其赔偿的前提是申请人的申请错误且只有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申请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2016)吉0502民初2649号案件中,大魏传媒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通化万通酒店应给付其广告费,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大魏传媒公司对通化万通酒店所有的财产申请保全,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虽然生效裁判文书未支持大魏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就本案证据而言,亦不足以认定大魏传媒公司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通化万通酒店的财产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大魏传媒公司知晓通化万通酒店与案外人通化市乾煜民商事务代理信息中心之间的协议及借款事宜。其次,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不应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依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被保全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被保全财产,仅以裁判结果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违背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归责原则。遂判决:驳回通化万通酒店的诉讼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另查,双方于2017年2月14日就广告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7)吉05民终213号民事调解书后,大魏传媒公司不同意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先行解除对通化万通酒店账户的冻结,而要求通化万通酒店先行给付调解款项7.3万元。直至同年5月中旬,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才解除对通化万通酒店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大魏传媒公司对通化万通酒店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大魏传媒公司10万元;大魏传媒公司未提起上诉;二审经本院调解为7.3万元,故能够认定在10万元范围内申请保全适当,大魏传媒公司申请保全22万元,超出部分即为申请错误。加之大魏传媒公司不同意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及时申请解除对通化万通酒店帐户的查封,致使通化万通酒店帐户部分资金被不当冻结达8月余,通化万通酒店为正常经营向他人借款并支付该部分贷款利息达1万余元。该帐户被冻结后,银行仍按活期存款支付通化万通酒店利息;经本院核实,通化万通酒店帐户被冻结期间活期存款利率为0.3%-0.35%不等,按0.35%计算,银行支付给通化万通酒店该部分款项的活期存款利息与通化万通酒店支出的贷款利息差额部分超过5000元,故通化万通酒店主张赔偿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通化万通酒店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二、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通化万通大酒店有限公司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红霞审 判 员 王文立审 判 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