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张元铭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明,张元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明,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元铭,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705号张天明与张元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元铭归还张天明借款本金40万元,并清偿利息17.067万元,共计57.067万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张元铭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明与被执行人张元铭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元铭归还张天明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8万元,其余借款利息9.067万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张天明均自愿放弃。张元铭已执行5万元,暂无执行能力,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天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705号张天明与张元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