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永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68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生,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永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渝0117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罗永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永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永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永生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