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玉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402号被执行人:唐玉波,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唐玉波犯抢劫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玉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房产、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81执240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春强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