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施锡宣、韦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施锡宣,韦潘英,韦森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9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1268995745466。代表人:吴彩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雪梅,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覃光全,男,该行员工。被告:施锡宣,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韦潘英,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韦森章,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被告施锡宣、韦潘英、韦森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本息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即722元,被告韦森章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秋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