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冯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冯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770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被执行人冯德军,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冯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民0105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冯德军40617.88元及利息。被告冯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德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47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