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时杨与被告姜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杨,姜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1民初1727号原告:时杨,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被告:姜英俊,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拜泉县。原告时杨与被告姜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英俊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被告姜英俊在我处借款6000.00元,并于当日向我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17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姜英俊一直未予给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英俊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姜英俊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17日被告姜英俊在原告时杨处借款6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时杨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此款于2017年3月17日给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时杨多次索要,被告姜英俊未予给付。现原告时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英俊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姜英俊在原告时杨处借款6000.00元,并给原告时杨出具了借据,因此在原告时杨与被告姜英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姜英俊还款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英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时杨借款6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姜英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