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和县宏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和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和县宏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县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4民初885号原告:兴和县宏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和县鄂尔栋镇。法定代表人:靳永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秀宏,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和县人民政府。地址:兴和县新城区党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县长。委托代理人:孙彩霞,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和县宏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和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征地修呼张客专铁路项目建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499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10年3月9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在兴和县鄂尔栋镇境内,经营范围是”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特种养殖、肉制品加工等”。原告自有及承包土地占地面积2300亩,从2010年开始大量投资近一亿元完成了一期工程,即修筑原告经营地点通往110国道长1600米、宽6米的××路;兴建18个温室种植棚;1300亩种植喷灌圈;50亩人工鱼塘;4栋1600平方米圈舍养殖基地;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农家山庄。近几年通过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生产技术工人及辅助人员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形成了集交通便利、种植、养殖、采摘、垂钓、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的观光生态旅游度假山庄,2013年原告多种经营收益可观。2014年被乌兰察布市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被自治区旅游局评为”乡村旅游五星级接待户”。后因修筑呼张客专铁路线,致使原告唯一通往110国道的水泥混凝土道路中断,另外绕行,给原告餐饮住宿业、旅游业、农产品、饲草外运等等经营业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鉴定后得出的损失2049999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我方不具有主体资格。2、原告主张的旅游收入,属于间接收入,法庭不应当支持。3、对于鉴定结论书我方不予认可,他是根据2013年的依据计算的,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不客观实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二组、三组证据,因具有真实性,且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第四组证据即乌兰察布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且是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评估后出具,具有真实客观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兴和县人民政府因是呼张客专铁路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拆、报批、协调等相关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解决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报批等方面的问题,且原告的土地、道路征拆等相关问题都在政府的征拆、协调范围之内,故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原告公司成立后,投入大量资金,已经形成种植、养殖、采摘、垂钓、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的观光生态旅游庄园。未修铁路之前,原告唯一通往110国道的道路直观畅通,较为便捷。现因修铁路而中断受到阻隔,进出绕行,较为不便。从而导致原告的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旅游、饲草拉运等系列经营活动受到长期的影响,原告的可得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长远利益亦相应地减少,所受到的长期相关系列利益损失客观存在。故因修铁路造成原告相关系列的利益损失应予以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本院依据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的数额,即2049999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兴和县人民政府补偿原告兴和县宏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利益损失2049999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案件受理费2319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母应祥人民陪审员  张登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