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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贤刚与吴毅、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贤刚,吴毅,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2108号原告:邹贤刚,男,出生于1991年2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吴毅,男,出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正安县。被告: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二小区。法定代表人:万碧云。邹贤刚诉吴毅、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邹贤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贤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邹贤刚承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