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9-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田某,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享有的案外人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冯某名下,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田某未在判决给定期限内履行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某享有的案外人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冯某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