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宗守元与邹方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守元,邹方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155号原告:宗守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芳(宗守元之妻)。被告:邹方明,男。原告宗守元与被告邹方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宗守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守元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守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宗守元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启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