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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宗守元与邹方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守元,邹方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155号原告:宗守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芳(宗守元之妻)。被告:邹方明,男。原告宗守元与被告邹方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宗守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守元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守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宗守元负担。审判员  明建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启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