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志远与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远,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403号原告:郑志远,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原泽西小学。法定代表人:谢天宝,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远与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郑志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志远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令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