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孟胜利、张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胜利,张瑞华,张香梅,张铁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孟胜利,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瑞华,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张香梅,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张铁伦,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胜利与被执行人张瑞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