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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滕州市兴源矿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兴源矿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505号申请人:滕州市兴源矿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长峰,经理。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南贾庄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79685670L。被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芳,经理。住所地:平邑县仲里路路西(同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8324293XO。申请人滕州市兴源矿山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康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