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2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慧君与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慧君,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212号原告:史慧君,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龙,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磊,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史慧君与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史慧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慧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慧君负担。审判员  沈伟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