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杨健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艳,杨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5473号原告:李秀艳,女,1972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健,男,1994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李秀艳与被告杨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秀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被告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丈夫杨兴有(已病故)生前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市支行沐石河分理处的22653.25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的已故丈夫杨兴有于2016年2月11日病故。杨兴有生前于2009年7月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市支行沐石河营业所(现改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市支行沐石河分理处)开户(账户:X。杨兴有于2016年2月11日因脑血管意外病故。截止2017年8月23日,其账户现有余额为人民币22653.25元。关于此款继承权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故来院诉讼。杨健承认李秀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存款22653.25元系杨兴有与李秀艳夫妻共同财产,案涉存款50%的份额系李秀艳个人财产,剩余50%份额系杨兴有的遗产。现仅有李秀艳、杨健系杨兴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杨健自愿放弃其父杨兴有案涉遗产的继承份额,故李秀艳要求案涉存款归其所有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兴有生前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市支行沐石河分理处(帐号为X)的存款2265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归李秀艳所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李秀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