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春喜诉被告齐宝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喜,齐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225号原告:吕春喜,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齐宝才,男,1971年2月3日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喜诉被告齐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力交纳诉讼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