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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春喜诉被告齐宝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喜,齐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225号原告:吕春喜,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齐宝才,男,1971年2月3日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喜诉被告齐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力交纳诉讼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