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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胡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胡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50号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王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余洁琳,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富贵,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富贵银行存款72904.6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富贵银行存款72904.6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案件申请费749元,由申请人三明市闽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邓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