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19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鑫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