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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191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鑫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