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恢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乔绪清、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绪清,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即墨市兴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55号申请执行人:乔绪清,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经济开发区北关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崇诗,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即墨市兴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组织机构代码:163968075。法定代表人逄廷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绪清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北关村民委员会、即墨市兴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即墨市人民法院(2008)即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中,根据(2009)青执指字第113号指定执行通知书,于200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9)胶执字第2215号,执行标的824543.54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655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即墨市人民法院(2008)即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