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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卢风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卢风英,蒋杭标,傅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负责人朱莉萍,行长。被执行人:卢风英,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蒋杭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傅建莉,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卢风英、蒋杭标、傅建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298313.64元及利息(利息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3365元、执行费53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杭标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杭标名下的浙G×××××、浙G×××××、浙G×××××号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龚 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冰萌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1执2569号兰溪市车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卢风英、蒋杭标、傅建莉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蒋杭标名下的浙G×××××、浙G×××××、浙G×××××号轿车各一辆。二、查封期限贰年:附:(2016)浙0781执2569号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