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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某,男,1977年6月28日,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车牌号码为赣B×××××(现为赣B×××××)车辆归申请人温某所有,因被执行人刘某怠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码为赣B×××××(现为赣B×××××)小型越野客车转移登记(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温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春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