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尤某甲与尤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尤某甲,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61号原告:尤某某,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攀,灵璧县尤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甲,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城西关农民大街。负责人:邵俊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尤某甲、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尤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灵璧县中粮运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