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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凡东海申请执行吴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东海,吴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凡东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荣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凡东海申请执行吴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吴荣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恒审判员 宋钦光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芦正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