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学智、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学智,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智,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上诉人吴学智因与被上诉人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33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学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491号;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借款汇入上诉人工行蚌埠淮河支行的银行卡,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蚌埠市蚌山区。综上,无论是按照经常居住地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纠正原裁定的错误,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或者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接受货币方即原审原告刘锐的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刘锐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邵圩村当中组,故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学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荣卫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汝元琼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